2020-06-23 21:54
問:我們公司去年12月份出口了一筆貨物,但2月份才辦完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手續,請問能否對這筆業務申報增值稅退免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 《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在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之前發生的出口貨物勞務,在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后,可以在規定的退(免)稅申報期內按規定申報增值稅退(免)稅或免稅,以及消費稅退(免)稅或免稅,你們公司12月份出口的貨物可以申報增值稅退(免)稅。
即使有這個政策,你也首先要確保你在出口時已經成為一般納稅人企業。
注:具體按當地稅局要求為準。
來源:中國稅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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