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09 13:29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20年第12號
公告原文
2020年4月25日,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簽發《關于進一步加強防疫物資出口質量監管的公告》(2020年第12號),自2020年4月26日起實施。
01.加強非醫用口罩出口質量監管
商務部確認取得國外標準認證或注冊的非醫用口罩生產企業清單,市場監管總局提供國內市場查處的非醫用口罩質量不合格產品和企業清單。
02.進一步規范醫療物資出口秩序
產品取得國外標準認證或注冊的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醫用口罩、醫用防護服、呼吸機、紅外體溫計的出口企業報關時須提交電子或書面聲明,承諾產品符合進口國(地區)質量標準和安全要求,海關憑商務部提供的取得國外標準認證或注冊的生產企業清單驗放。
公告解讀
非醫用口罩
從時間維度解讀:以4月26日為時間節點
4月26日以前簽訂的非醫用口罩出口合同
4月26日前簽訂的非醫用口罩出口合同按公告發布之前的方式執行,生產企業不必在醫保商會公布的取得國外標準認證或注冊的非醫用口罩生產企業清單內,但出口企業應當在報關時提交電子或書面的出口方和進口方共同聲明。
4月26日之后簽訂的非醫用口罩出口合同
對4月26日之后簽訂的非醫用口罩出口合同,首先企業應明確出口的產品是符合中國標準還是國外標準。如果出口方和進口方約定產品按國外標準出口,生產企業應當列入醫保商會公布的取得國外標準認證或注冊的非醫用口罩生產企業清單中。如果出口方和進口方約定產品不是按國外標準出口,且生產企業不在市場監管總局提供的國內市場查處的非醫用口罩質量不合格產品和企業清單內,在企業提交共同聲明的情況下,相關產品可以出口。
非醫用口罩
從標準維度解析
產品或企業在市場監管總局黑名單上
一律不許出口。
產品或企業在商務部白名單上
明確出口標準。
產品僅符合國外標準:
出口方和進口方約定產品按國外標準出口,填寫出口方和進口方共同聲明,勾選符合國外質量標準。
產品同時符合國內標準和國外標準:
進出口雙方明確按照哪個標準出口,如果按照國外標準出口,出口方和進口方共同聲明,勾選符合國外質量標準;如果按照國內標準出口,出口方和進口方共同聲明,勾選符合國內質量標準。
不在市場監督總局黑名單也不在商務部白名單上
分為“僅符合國內標準”或“同時符合國內標準和國外標準”這兩種情況,只要符合國內質量標準,那么出口方和進口方共同聲明,勾選符合國內質量標準。
問題總結
出口口罩單一窗口申報 |
||||
商品類型 |
符合標準 |
是否在黑名單上 |
單一窗口 申報要求 |
提供聲明 |
非醫用 口罩 |
------- |
在市場總局 黑名單上 |
不可以申報 |
------- |
同時符合國內標準和國外標準 |
在商務部白名單內 |
在提示框“申報出口的非醫用口罩是否符合國外標準”選擇“是” |
出口方和進口方共同聲明 |
|
同時符合國內標準和國外標準 |
不在商務部白名單內 |
在提示框“申報出口的非醫用口罩是否符合國外標準”選擇“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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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符合國內標準 |
------- |
在提示框“申報出口的非醫用口罩是否符合國外標準”選擇“否” |
||
醫療物資 |
符合國外標準 |
在商務部白名單內 |
符合國外質量標準要求 |
出口醫療物資聲明 |
產品符合中國醫用質量標準 |
不在商務部白名單內 |
1.符合國外質量標準要求 2.取得我國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書(依據5號公告) |
注意:非醫用口罩中白名單為商務部確認取得國外標準認證或注冊的非醫用口罩生產企業清單;醫療物資中白名單為商務部提供的取得國外標準認證或注冊的生產企業清單。
問題延伸
12號公告與5號公告是什么關系
12號公告是對5號公告《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有序開展醫療物資出口的公告》的進一步完善和優化,兩個公告同步執行。即如果5類醫療物資產品按中國質量標準出口,需提供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書;如按國外質量標準出口,生產企業應為醫保商會公布的取得國外標準認證或注冊的生產企業清單中的企業。
注: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號《關于有序開展醫療物資出口的公告》訪問地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2965284/index.html
來源;12360海關熱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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